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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是每一位车主最为揪心的问题,

不仅流程复杂,耗时费力,

甚至多次往返彻底没脾气!

近日,

公安部出台交通违法处理意见稿,

车主们赶快来了解一下!


坐上驾驶座那一刻开始,车主才猛然发觉,原来开车还这么多麻烦的,甚至麻烦才刚刚开始,单就违章的处理就已经让人头大——呆板不人性的规定、细碎无比的各项环节,还有异地违章、借车违章等各种情况……慢着,怎么感觉到处都是坑?

好消息是,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就几大改革作出修改,更加方便了车主们处理违章。

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有什么新鲜事——


01 可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章

省外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省内也能处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允许“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及时、就近处理交通违法,避免往返违法行为发生地。

随着国内高速公路的极大延伸,物理空间的距离被拉近,特别是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让自驾游、探亲游等成为常态,异地违章也就不可避免了。这项规定的实行,令车主的违章处理成本大大降低,无疑是非常受欢迎的举措!


02 谁违法谁担责

之前,交通技术监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很难确定实际驾驶人,因此违法行为全部记录在机动车名下。此次修订的意见征求稿中,就明确了谁违法谁担责的规定。能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的名下。

换言之,就算你的车绑定了3本驾照,只要监控拍到的交通违法信息,显示是你本人所为,那么就必须用本人驾照扣分,这样其实会压缩一些代扣分的行为,有点喜忧参半。


03 多次违章未处理将挨罚

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未在通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还有更人性化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违章后记得要及时处理,如果来不及,可以申请延期!


04 个人可举报交通违章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当你的违章行为被别人拍摄到,如果核实准确,即可作为处罚依据。

其实这项规定在各地早已实行一段时间了,如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市都推出了市民举报交通违章行为的举措,根据市民提供的照片、视频等,经研判后可作为处罚的依据。这种“人民战争”式的举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一些心存侥幸的车主予以警醒,但也有人担心,是否会出现恶意举报、会不会为了获取奖励而出现一些“职业举报手”等等。


05 提高了审核录入效率

将违法信息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个工作日缩减至五个工作日,将违法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的期限由录入后三日修改为录入后当日,提高审核录入效率和向社会提供查询的及时性。

 

这项规定无疑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要求,因为按之前的规定,动不动就几个工作日的,车主们有可能忙于其它事务,就把这些要处理的重要信息给忽略了。


06 对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要当场提出

酒驾进行呼气检测时,往往有人说当时喝多了,事后才提出异议。《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经成为常识了,但仍然有部分司机,不仅知法犯法,心存侥幸,以为查不到自己,甚至还拒检,部分更恶劣的还开车逃离,酿成严重事故,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实在是得不偿失。


07 加大对酒驾的规范处理力度

意见稿指出,“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知家属。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酒驾已是神憎鬼厌,如过街老鼠,加大对这种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的打击,除了对行人是增加了安全保障,对守法的车主们也是一大利好。


08 违章较多将提高保费

本次修订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对有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提高商业险费率。”

 

这样的好处在于,遵纪守法的车主将在保费上进一步降低,而违章较多的车主将增加在保费上的支出,在经济手段上引导车主保持良好行车习惯。


09 轻微违章适用简易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这也是一个人性化的举措,除了能加快违章处理效率外,对轻微的、无重大隐患的违章进行快速处理,既能加深车主对自身不良行为的认知,也彰显法规引导安全行车的真正意义。


10 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征求意见稿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可以公告送达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权利等,并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所有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框架内来解决问题,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明显的进步。借助现今的主流技术手段进行公告送达,而且还规定了“公告内容应当避免泄漏个人隐私”。


征求意见稿对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违法处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程序规定需要不断完善。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亟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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